朋友老婆带着小孩回娘家不回来了,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争小孩的抚养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17:38
可能是老婆嫌弃老公,带着小孩回去了,已经两个月了,永远都不回来了,老公很想要回小孩,能否打官司来争小孩的抚养权? 但他们是没登记的,不算正式的夫妻! 希望有律师朋友帮帮我朋友回答一下,由于是手机提问,最多能悬赏20分,我连续问了两个问题,………分不多,但能帮忙就帮忙,跪谢………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在确定抚养关系方面适用的法律规定也完全一样。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确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至十周岁的子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他们没结婚,就没受到法律保护,没法儿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