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联(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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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知道政联(2007)7号文件详细内容,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购买现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联[2007]7号 2007年8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政策原则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人员按照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住房房款核定及个人挂帐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6]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实际,现将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住房计价方式
已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离退休生活费标准的正师职(含)以下离退休干部(不含1999年9月20日以前去世的人员),1999年9月20日以后选择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的,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选择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二、实际售房价格核定与个人应付购房款计算
(一)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售房价格执行购房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享受军人职业、夫妇军(工)龄、住房成新三项折扣。计价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8部委《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
(二)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总后勤部或军区联勤部公布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指导价(当地驻军经济适用住房价)为基础,由地当民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
个人应付购房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个人应付购房款=住房实际售价×(1-年折扣率×住房成新折旧年限) ×(1+调节系数之和) ×住房建筑面积。期中,年折扣率为1.25%。住房成新折旧年限,从住房竣工后第6年开始计算;经过整修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