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进行评估的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43:50
诉讼中可能涉及房屋估价问题,请问这个评估行为如何启动呢?
实践中好像是当事人申请,基层法院向中院上报(基层法院无权自己委托),由中院司法技术室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好像是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不能选择的话摇号确定,法院无权自己制定评估机构。
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呢,谁能提供一下相关规定,谢谢了

评估有两种:

一是依职权的评估。是人民法院认为某一项结果双方争执不下,且法官也无法从专业角度判定的,且这一事实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意义的。可以依职权进行评估,这个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双方都不愿意申请评估,最后就是法院自己启动的。

二是依申请的评估你说的过程就是一般过程。

当事人共同选择,一般每一方当事人都提供3个评估机构,法官进行综合,如果有重复的,就选哪个,

如果没有,就抽签,还有一种就是法官给你们提供3个评估机构,让你们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还是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