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0:59:33
1、除了抚养费之外,如果协议中没有写清楚小孩子将来教育、医疗的额外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追加除了抚养费额外的这部分费用?
2、如果协议中没有写清楚另一方试探小孩的时间等,是否可以拒绝让对方试探,或者可以以什么为由拒绝对方试探小孩?
3、关于财产分割,是否应让小孩子也占有1/3的财产,即带小孩子的一方获取2/3的财产?

1,以后需要追加的话,可以向对方要求,并举出相关证明,便可。
2,试探小孩的话,你最好跟对方协商好时间,不要单独强调自己要抚养费,还不让对方探视孩子,这样对孩子不好,对对方履行义务也不好。
3,不是这么分的,财产分割的话,父母都建在,只是父母之间的分割,跟小孩没什么关系,小孩享有继承权,那得父母一方死亡后,才存在。

1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还可以追加必要的费用!
2 试探小孩是对方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 关于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小孩是没有权利要求要的!小孩只有继承权(即继承父亲和母亲的财产)!

具体问题可以进行补充协议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