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取暖费收费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33:47
我想问一下现在国家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我家的是商业住房,高度是4米,一半是住人一半是商业用的。该怎么收费?还有就是有超高这一说么?按照供业方的说发是按建筑面积,而且把住人的一点地方也按商业住房算了,超高也多收取了300元。这样做合理么?(我们这今年供热是卖给个人了,往年也没这么收费,我想问下是否合理?最好是有一些相关的国家规定来。)
但是我家房照上写的是住宅啊 应该怎么收费啊

第一,是别管是你不是住人,看你房照上写的是住宅还是商服,如果是商服,整个就是商服。
第二,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房屋高于3.2米,需要加收超高费,每高1分米,增收百分之3。
第三,取暖费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者供暖面积收取,按照当地县政府、市政府的规定来。一般商服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序号 地区 文件号 原热价标准单位 热价 换算使用面积(元/㎡)
1 哈尔滨市 哈政综〔2008〕54号 使用面积 40.35 40.35
2 榆树市 榆政办〔2008〕48号 建筑面积 25 38
3 扶余县 扶物价字〔2008〕16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7 37
4 双城市 双价字〔2008〕12号 使用面积 35.5 37
5 五常市 五政发〔2008〕89号 建筑面积 29.5 43
6 呼兰区 哈呼价发〔2006〕14号 建筑面积 24.6 37
7 阿城区 哈阿价联发〔2008〕8号 使用面积 36.15 37
8 肇东市 肇政办发〔2010〕83号 建筑面积 28 41
9 尚志市 尚价发〔2008〕13号 建筑面积 30.5 44
10 兴隆镇 巴彦县物价局函 建筑面积 28.47 41
11 绥化市 绥政发〔2008〕72号 建筑面积 29.2 42
12 海伦市 海政办发〔2008〕22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6.1 42
13 北安市 北价发〔2010〕26号 建筑面积 32.86 45
14 五大连池 五管价发〔2008〕23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32 40
15 齐齐哈尔 齐政办发〔2008〕86 号 建筑面积 29 42
16 龙江县 龙政发〔2008〕54号 建筑面积 28 41
17 泰来县 泰政办发〔2009〕84 号 建筑面积 28 41
18 泰康县 杜政发〔2008〕34号 建筑面积-阳台楼道 29 37
19 大庆市 庆政发〔2008〕27号 建筑面积 32 45
20 安达市 安政发〔2009〕165号 建筑面积 28 41
21 富裕县 富政办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