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6:35:28
原被告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并约定了利息(或违约金)条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没有明确是支付哪份合同的货款或利息(或违约金),已支付的货款是按合同顺序先算本金,还是按合同顺序本金和利息(或违约金)一起计算?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这种情况下,在一个合同中是按照先支付本金后支付违约金或者利息的顺序进行清偿的。
因为民法法理,合同的本金是一个主债务。违约金或者利息只是依托于主债务的从债。在一个主债没有得到清偿的时候,是不可以支付从债的。

2、至于买卖双方订立的多份合同,先支付那个合同的问题。由于债权没有物权的先因性,各个债权间没有彼此的顺序限制,不能仅因为哪个债权先成立就要先支付哪个债权。所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先支付哪个合同进行约定,或由买方明示。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计算未付款时,如所有合同的货款均已到期,统一按合同顺序先归本再还息(违约金)的方法计算,而不是先算第一笔的本金及利息(或违约金),再计算下一笔货款的本金。如果有部分是未到期货款,则应分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