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院应否支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2:39:50
甲因交易关系而持有乙开具的只是未填“收款人名称”的支票,并向丙购货,补记了丙为收款人,后丙以“票据无因性”向乙主张票据权利,法院应否支持?

票据属于无因证券。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的,如货款的支付、债权债务的清偿等,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只要票据符合法定要式,并且依法取得,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不需要向债权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此,人民法院应支持丙向乙所主张的票据权利。

支持。
这是票据无因性的具体体现。丙作为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即乙主张权利。

支持,票据只针对出票人。

应当可以

应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