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在办理注销,今天下班时公司一负责人跟我说工作到今天为止,那这样的话我能得到哪些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2:44:52
我们公司是一家台湾人与日本人合资的企业,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我于07年11月到公司上班,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8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由于经营状况不好,目前公司已经开始注销,各种手续正在办理之中。今天公司的负责人在下班时找我谈话,说工作到今天为止,明天不要来上班了,但需要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我做的工作是财务兼人事的,事情比较多,交接手续也有点繁琐,对于赔偿的事情了解一点点,但也不全部了解,烦请哪位高手告诉我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公司的那些赔偿,谢谢。。。。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那么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去当地社会劳务保障中心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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