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延考卷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0:54:24
2008年司法考试延考卷三7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夫妻不能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
标准答案为ABD,有专家解释答案认为,普通合伙人的限制条件里没有丧失偿债能力这项限制,因此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选项B符合题意。
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人个丧失偿债能力是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况之一,即丧失了偿债能力的合伙人无法承担合伙企业的责任,法定应该退伙。从该法条可以推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为什么该题目答案会包含B选项?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丧失了清偿能力就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丧失了清偿能力的是法定退伙中当然退伙的情况之一,从这可以推定法律禁止丧失了清偿能力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否则总不能让丧失了清偿能力的人一成为合伙人就让其当然退伙,那不是纯粹在玩人嘛。

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假如一个普通合伙人丧失清偿能力,其他普通合伙人还是可以承担连带的啊,即使那个丧失清偿能力的普通合伙人不能清偿,但是其他人还得清偿,而其他普通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找到这个丧失清偿能力的普通合伙人追偿。此时这是这些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的。
虽然丧失清偿能力是退伙的原因,但是这是合伙人之间的事情,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丧失了清偿能力就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