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的受害者是否可以一直不出庭,包括最后宣判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0:57:39
因不想面对犯人,请问在宣判时,受害者是否了也可以不出庭。而由法官直接宣判。
我朋友因不想再见到伤害她的犯人,不想出庭,请问可以不。犯人家属还请了律师来人想减轻其罪行,请问这样会不会影响最后的宣判结果。

可以不出庭。
因为强奸犯罪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存在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受害人可以不出庭。

受害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庭也不会强迫其出庭以避免对她的二次伤害。但是在庭审中如果能有被害人的当面指证,会有利于庭审的进行,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受害人可以不出庭,由检察机关公诉就可以了

  强奸案中的受害人在审判(包括宣判)时可以不出庭。详情请参见两高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切实做到既要保证被害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又要注意防止被害人的名誉和其他人身权利继续遭受侵害,特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出庭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愿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对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如果需要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定案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应当查证属实。在被害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的,在当庭宣读被害人的证言笔录或亲笔证词时,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不公开被害人的姓名。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向被害人查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也不要通知被害人到庭作证。
  (三)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属于个人隐私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时,除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把对个人隐私案件的审理,在实际上搞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