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增值税的缴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9:36:58
接手一家单位的账务,所得税每月按收入的4%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缴纳所得税,是为核定征收,很好理解.
然后增值税,按销项税-进项税的差额,做账务处理如下(销>进的情况下):
借:本年利润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对于增值税部分,我应该怎么理解?金额按销-进,应该表明并非小规模纳税人按收入*税率来计算;而分录的做法却又是定额的感觉;而且这样的分录,势必使销项税金额越来越大不是?!
单位应该是所得税核定征收,增值税来说应该是一般纳税人,这样增值税也应该是跟查账征收的单位账务处理一样的吧?
我跟两位的理解是一样的,原先财务的做法是:借:本年利润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
缴纳税金后: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
贷:银行存款
我的理解是,虽是核定征收的企业,但增值税的计征与查账征收没两样,如下:
按当月销项-进项的金额,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
应缴税金-未交增值税
下月初缴纳后:借:应缴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该是这样的吧,原先对这样的处理确认无误的,看到原财务的做法以后,害我都不敢确认自己的认为是否对了?
原财务的这个处理的结果就是现在账面上"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金额很大,因为她上述两个分录将每月应缴的金额一计提一冲减,平掉;而采购发票入账的时候,势必有销项税贷方确认,因此日积月累就越来越大,应该是不对得吧?请同志们帮忙确认,给我点信心!

最大的可能性是她平时处理销售业务时,以含税收入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确认销项税,月底再将销项税从本年利润转出来。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到至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期初期末变动数与损益表的净利润或利润分配表的年末未分配利润衔接不起来。另外,贵公司所得税是按收入来核定征收,要注意她在计算所得税时所用的收入有可能是用含税收入,这样就多交所得税了。

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增值税无关。
增值税=销项税减进项税。
借:本年利润?看不懂

增值税没有核定征收,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缴纳;核定征收的是企业所得税,不能混绕。

前财务的做法肯定是错的,你的理解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