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底入伍三个月后入朝鲜参战二年,是属于民政优抚政策中的参战人员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0:02:24
1954年入伍三个月后到朝鲜参战二年后回国,1958年退伍,这样的志愿军战士属于民政优抚政策(民发〔2007〕99号: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参战人员吗?如是属于应不应当享受优抚待遇?

不是。目前的参战人员按规定不包括抗日、解放、朝鲜参战人员。但参加过抗美援朝的是可以享受补助的,具体可以到民政部门优抚上问一下。

不属于,国家认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的14次作战没有抗美援朝,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