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学校组织学生把电脑统一放在一个地方,掉了该找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4:03:12
由于假期学校寝室要装修,学校就组织学生把电脑放在统一的地方,(放进去的时候是签了字的)可是等我开学来学校的时候我的电脑已经不在了(我是过了开学时间才来学校的)!,
1。请问这个问题我应该找谁负责?
2.给学校写申请,该怎么写呢?又要在申请中体现什么内容呢?在申请中用词又该怎么用呢?
3.赔偿金额又该怎么来定呢?
谢谢!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属于一个保管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保管人必须保证保管物的完好无损,否则显然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但是一定一定要注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必须证明学校在这个保管行为中是有重大的过失的。(法条依据我给你贴在后面,你可以参考一下)

2、要证明这一点,你可以找同学做证人证言,来说明学校是否对电脑的遗失负有责任,是否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或者能够举出其他证据来说明看管方有怠于看管的行为。

3、要赔偿的话,你可以拿电脑的发票来主张。但是在原价金额中要扣除一定的折旧费用。

4、我个人建议,你作为学校的学生,最好不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事情,如起诉等。我建议你可以找到学校的老师或者后勤管理部门的领导来讲清这个事情,达成一个赔偿协议。者应当是一个能够共赢的方式。

《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学校负责啊 你买电脑的发票还在不 根据原价要算上折旧费的

既然是学校统一保管的,当然是学校负责了,而且还签字了,掉了就和你没有多大关系了,至于赔偿,当然是按照原价来进行折旧赔偿咯,这种事你应该积极一点,多找找学校里的相关人士,那样索赔就容易点,也快一点的

学校应该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按电脑实际的购买金额并进行一定的折旧进行计算。

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