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经济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4:05:25
例:合同从06年4月到09年4月,则补偿为:1个半月工资。
分段计算:
即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仍需支付补偿金;
但08年前的部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需支付补偿金。

百度知道里很多,xx律师回答说,合同到期,补偿金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06年起,支付3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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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这里学习的。我发现很多所谓的律师似乎水平不怎么高。
还是我自己理解有误?言语不周之处,请见谅。

百度知道里的律师是良莠不齐的。有的的确很糟糕。明明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所谓的律师就是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单位因单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才应当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劳动者入职之日)算起(根本不是某律师所说的合同签订之日)。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并不是说法不溯及既往(劳动合同法第47条)。
你是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但根据此法第44条规定这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性质,根据此法第46条规定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应该得到的补偿金是:3个月的工资(按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应该从08年1月1日起补偿 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