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4 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2:35:38
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销售成本2000万元;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研究新产品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1年的利息50万元,年息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含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系从直接投资外地居民公司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公司适用税率15%)和国债利息1万元;

(8)该企业账面会计利润628万元,已预交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3)2008年度应退(补)所得税额。

1、2008年度营业收入=4500+300=4800(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2、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4800×15%=720,实际列支820,调增应纳税所得(820-720)=100

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1=4800×0.5%=24,扣除限额2=50×60%=30,取其小者为2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0-24=26

4、新产品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40×50%=20

5、财务费用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0×(10%-6%)=2

6、营业外支出中的工商局罚款不得税前列支,调增1万;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628×12%=75.36,实际捐赠20,可据实列支

7、17万属于符合条件的投资居民企业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国债利息也属于免税收入,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18万

综上,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1-18=719
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19×25%=179.75
应补税=179.75-157=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