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处罚条例,生效时间分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32:32
我一个朋友,在07年6月1日之前出了一些问题,在6月1日之后被判缓刑,请问这样的情况需要开除公职么?
关于这6月1日之前犯法、之后判刑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权威人士解读的相关网页也请帮忙提供,最好是能作为证据的文件。谢谢!
你们两个人回答的,我可以认为是截然相反的答案吧……我该听谁的,能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文件,网页等等的证明材料么?

是否有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在07年6月1日之后才由法院的判决确定

1、不是“公务员处罚条例”,应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吧?

2、虽然你的朋友是在07年6月1日之前犯法,但却是在07年6月1日之后被法院判决的,所以:你朋友应当能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理由是:
(1)这不像是刑事责任年龄,要以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准。
(2)你朋友是否有罪、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在07年6月1日之后才由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因此:对你朋友追究国家公务人员行纪律责任的,应当适用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3、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你朋友虽然是缓刑,但应属于被判处刑罚,如果被开除,应是不违反规定。

你朋友应该有公务员守则的,你看看,规定的很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你朋友既然是之前的,适用之前的刑罚法则。我国《刑法》在追溯力问题上的规定是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