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在职职工 非因公死亡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3:26:29
1、养老保险 2、单位抚恤 3、企业年金 4、医疗保险 5、住房公积金
大概这几个方面,谢谢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解决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四、“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省社保中心。

  4.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社老〔2004〕224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褂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入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二、企业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