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学手机放在在我这被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1:04:40
我同学是住校的,有一次她求我帮她手机拿回家充电。我就答应了。
第二天早上,我还她手机的时候,她说晚自修结束再给她。然后她的手机就一直放在我的书包里。
但是晚自修结束后我要还她手机的时候发现手机被偷了。

她让我赔她一半的手机费(买来600,让我配300)
我到底应不应该赔她钱
那我到底要赔多少才是比较合理的……

1、“我到底应不应该赔她钱 ”:
(1)从法律上说,你后期保管她手机的行为,属于无偿保管,对于无偿保管造成所保管物品损坏丢失的,除非你同学能证明你对手机丢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你才有责任赔偿,如果你同学无法证明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权要求你赔偿。
(2)你肯定没有故意,但你应当知道手机对学生来说是贵重物品、放书包里可能会丢,从这点上说,你有一定的过失,所以,我认为你应适当赔偿:但也只是适当赔偿,因为你是好心帮她忙、她却不按约定及时收回手机,她对手机丢失也有过错,应减轻你的赔偿。所以,我认为你只需要赔偿手机的60%或70%就可以了。

2、“那我到底要赔多少才是比较合理的”:
(1)你应赔偿手机现价的60%或70%:注意是现价、而不是原购买价!
(2)手机购买价如果是600,使用后现价没有多少钱了,到二手店问问她同品牌同型号的二手手机是多少钱,然后你赔偿这个价的部分就可以了。

3、建议:
(1)这事最好是告诉老师或家长,由老师或家长为你们调解,毕竟这不是小事,两人协商不好可能闹矛盾,有些道理也不是你能和她讲清的。
(2)必须让她明白:你是好心帮她充电、她不及时收回你送还的手机,她也有过错,全让你赔不合理。

无偿保管合同,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才有赔偿义务。主张你赔偿需要她举证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一分钱不赔是有法律根据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你与同学之间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366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双方应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2.你具有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违反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为具体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

3.你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