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设备可以抵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0:25:15
我公司销售设备,同时也将设备对外出租(产权还是我公司的),收取租金时交5%营业税,请教一下,这种被出租的设备在取得购入发票时应如何做会计分录,进项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租赁期间发生的配件(本单位配件部直接领出的)、维修(本单位修理人员)的成本如何出,会计分录怎么做?
谢谢各位给与指教
能补充指教一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其中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没有开出发票,怎么做原始凭证啊,就自己做一个记账凭证吗?前期设备进来进项增税已抵扣了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被出租的设备在取得购入发票时
借:固定资产-出租用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出租时,取得租赁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出租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租赁期间发生的配件(本单位配件部直接领出的)、维修(本单位修理人员)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将应税货物用于非应税经营活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但如果先将该设备转为公司自有的固定资产,按新增值税的规定,可以抵扣,抵扣后增值税会减少,但所得税会增加(资产原值减少,累计折旧较少)。

但如果将该设备再重新出售,则需要按固定资产清理的规定计税,一般不能开出销项增值税专票,因为它已经不是“库存商品”,不能结转销售成本,而且营业外支出的税前列支必须得到税务的认可。

这个一定要小心策划,因为不论在转入还是转出,都同时涉及地税和国税,容易“打架”

1可以抵扣。应作为贵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配件、维修均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