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起诉绑架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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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公平分配财产,女方略少,得到2套贷款中房产。6月,女方因2套房还款压力太大,出售一套得到20万。男方见女方有现金,便不断骚扰企图骗回来。8月29日来到女方家将其捆绑,殴打,并以热油威胁,女方无奈答应给钱,但钱在父母家,这样暂时脱身后带孩子辗转深圳来到青岛哥哥家。男方通过私家侦探找到女方,9月13日晚带领一打手驾车从南昌来到青岛采用暴力手段胁迫,14日早将女方及孩子强行带回南昌,之后在女方家中(无其它人)进行没有人道的变态虐待及殴打(酒瓶、长刀,并当着6岁女儿的面),逼女方写下36万的欠条、补充离婚协议(自动放弃女儿监护权,并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5万多元的收条(抵消欠女方家的债务),并抢夺了女方钱包等其它物品。15日女方乘男方不备用男方手机报警。后验伤为轻伤甲级:4处骨折,2处刀伤,身体其他多处被殴打。
请问是否可以控告男方绑架罪?

绑架的对象是处分财产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案不是绑架罪。如果男方曾以女方的人身安全为胁迫向女方的亲友索要赎金,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这个案子是抢劫罪,符合加重条款入户抢劫,如果认定数额巨大就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加重条款。
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主要在于威胁内容是否当场实现,以及使用的暴力强度是否足以使受害人当场处分财物。当场实现了暴力威胁的内容,其强度也足以迫使受害人立即处分财物,是很典型的抢劫。而敲诈勒索威胁的内容并不是现实紧迫的而是日后兑现的。敲诈勒索也可能伴有轻微的暴力,但真正使受害人处分财物的威胁不能是当场的暴力而是日后的威胁,否则是抢劫罪。
两次抢劫都伴有非法拘禁,但非法拘禁的犯罪目的在于实现抢劫,所以宜认定非法拘禁是抢劫的手段行为而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非法拘禁的情节作为抢劫罪量刑时考虑。

我和一楼的观点略有不同,我认为是两个犯罪行为,而且没有竞合的情况
第一个是一开始对女性进行殴打,威胁。我觉得应该是敲诈勒索(因为以对方的生命安全等以要胁对象,要求对方给予钱财。而且有殴打及威胁的行为,足以构成对方心理负担而为了“保命”给付钱财)

之后那个在女方家中的情况应该是故意伤害和抢劫的竞合吧?应该是定抢劫罪,伤残等级是轻伤的话,这时没有从重处罚的条件吧...但是入室抢劫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条件

抢劫,暴力程度那么严重

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首先可以报案,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如果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 。 这个案子 ,可以考虑 敲诈勒索罪名 或是 抢劫罪名

这个属于刑事犯罪由检察院公诉 对个人人身以及财产造成损失的 可以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