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一事不二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8:28:15
我请教一下我们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真实的稽查案例,请大家帮忙看看应该怎么处理,并请教一下用什么法律法规支持。
我局在2008年接到实名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大头小尾机动车交易发票,偷逃增值税,并寄来三张发票的复印件,其填开年月分别是2006年3月,8月,2007年4月。我检查人员赴企业实地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只是给交易双方代办交易业务,收取服务费,开具机动车交易发票,对超过原值的旧车代扣代缴增值税,其自身并不买卖二手车,鉴于这种情况,我检查组赴当车管所实地核查了这三张发票,发现该单位这三张发票确实存在大头小尾的行为,但真实金额未超过原值,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对该企业开具三张大头小尾机动车交易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给予了8000元的处罚,此案已结。
2009年9月,我局又接到同一人举报,举报上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开具大头小尾机动车交易发票的行为,同时又提供了六张发票复印件,但票号不一致,填开日期分别是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举报的事项相同,要求税务机关处理。
对于上述情况,我局的一部分同志认为,我们上次检查的时限是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账务,对上次的违法事实已经做处理,虽然这次的票号不一致,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符合一事不二罚原则。
但一位副科长提出,票号不一致,应该再继续处理,对这几张票继续调查,继续罚款,一事不二罚指的是一个事情,这几个票和上次处理的票不一样,不是一个事情,不符合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继续罚款。
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谢谢!!

上述情况不符一事不二罚原则,还要加重处罚。一事不二罚是针对同一事物,适用同一依据的处罚。发现的时间不同就不是同一事物了。

你们这个根本就不是一个事情,你也说了,发票号码不一致,并不是原来已经处罚过的违法事实,一事不二罚,不是一年不二罚,查过的年度发现其他违法事实,仍然要处罚,并且当事人在当初查账的时候没有主动坦白,本次应该加重处罚。

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