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 纳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1:40:48
我们在做某品牌电脑代理,一直以来市场销售价、发票都由供货方提供,但是近来税务机关来查处,理由是:买卖行为在我们当地,所以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无效,我们必须重新上税。可是大家都知道现在的电脑销售利润那么薄,如果再由我们来承担增值税的话且不成了赔本的买卖?希望有识之士给解答一下,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做?

一、你们代理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