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劳教报案已交检察院,刑拘期37天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52:32
我有个朋友,因吸毒7月1日被抓进戒毒所。后因手头有刑事案偷窃2500元,上报。8月31日再到翻案现场核实并最后笔录,现在案子已经由承办呈交检察院。问:
1,刑拘期37天该从哪天开始计算?是从8月31日笔录结束那天还是公安开始介入调查这一天开始?
2,如果批捕,那刑期如何计算?7月1日到8月31日的2个月是否计算在内?
3,可否请律师?
1,因为至今检察院还没有回复,是不是从8月31日做笔录那天起,37天内是否批捕必然会有回复?
2,如果批捕,刑期到底如何计算?是从批捕之日(比如10月8日)开始计算?还是笔录那天(8月31日)开始计算?还是7月1日因吸毒被抓那天就可以开始计算?
3,律师介入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1、刑事拘留自宣告执行刑事拘留次日开始计算,之前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者拘留证开具但未执行时间不计算,拘留当日也不计算在内。戒毒所强制戒毒是行政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2、判决前被刑事羁押的(包含刑事拘留和逮捕),如判有期徒刑或拘役,每羁押一天可以折抵一日刑期;如判管制,羁押一日可折抵两日。逮捕期限也是自宣布执行逮捕次日开始,先行拘留的,当日算在拘留期限内。强制戒毒同样不得计算在逮捕期限内。
3、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1.从笔录那天算
2.不在内
3.可以

1.从被抓以后做好笔录~人是几号关到看守所就几号开始算。
2.如果戒毒所里批捕的那就从批捕的日子开始算.所以之前的不在内的.
3.可以请律师的,任何案件当事人都可以请律师提起上述的~!

刑拘时间可折抵。可聘请律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