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补充公积金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47:5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理解:对于文件中住房公积金还包括补充这部分,上海的公积金规定基本公积金单位个人各7%,补充公积金最高各8%,这两个加起来超过12%的部分,再交个人税,但税务专管员却说:文件中不包括补充,补充公积金要全额缴个人税。是这样吗?

你不管它补充不补充,在做个税申报时统一录制在系统的养老保险那个项目中,只要这个项目未超过12%,就允许扣除,个税申报系统不识别补充非补充,只按12%的比例卡上限。你不要录错位置就行了。税务专管员不一定能正确理解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