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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38:58
1、个人认为学校在这件事中是存在一定责任的。小孩的父母应当找学校分担一部分责任。
2、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证明学校在这件事中存在过错,学校就有责任分担损失。
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综上,学校在管理方面是存在重大疏忽的,才会让社会上的小混混进入学校对你家亲戚小孩实施报复行为。所以,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4、虽然现在案子结了,但是,你是,根据学校未尽管理之责而引起的你亲戚小孩损失应承担的责任,你亲戚是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
5、现附上一个因学校疏于管理引起的损害赔偿案。(转)
据中新社电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女学生在校被强奸而起诉学校的赔偿案件,临川区某小学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受害女孩现年6周岁,就读于抚州市某小学学前班。2000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学校管理不严,致使校外犯罪分子杨某窜入该校校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该女孩抱至学校操场旁一废弃杂物间内强奸。被害人的父亲随后报警,杨被抓捕归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6月22日,女孩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8000元。
抚州市临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系小学学生,学校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社会青年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学生实施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