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决一个法律疑问:从旧的地方法规还是从新的省级法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00:35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生效)中的第十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经由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后15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帮助组织召开。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生效)中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两个条例中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则表述有所不同,杭州市的说要15日内业委会不召开则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召开,而浙江省的没有细说是违反何种规定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召开。请问这该如何理解?我们小区业主非常不满业委会,想改选,该如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来进行。请高手指点。跪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规定,

级别低的和级别高的发生矛盾的,依据级别高的;

新旧有矛盾的,依据新的;

按照你所引用的条款,杭州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失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日期晚于杭州市的条例,且级别高于杭州市,所以,如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生矛盾的,应当依据浙江省的物业管理条例。

但你所引用的条款并没有矛盾,而只是浙江省的规定比较原则,杭州市的比较明确。浙江省所说“规定”包括浙江省级规定,如省级没有相关规定的,则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业委会在接到提议后15日内未召开的,则由物业管理部门帮助组织召开。

而且,这种事情,一般情况下,如本地区有规定的话,都会遵行本地区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提出法律效力问题,更何况浙江省和杭州市的这两个规定根本不存在矛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