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罚款的账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4:43:35
我单位2008年有一笔行政罚款5000元,会计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税务局检查后提出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要调整账务处理,请问我在2009年应怎么做账?

税务局提出的调整是没有错的。09年贵公司应该补提一部分上年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税率为25%,应该补提=5000*25%=1250元,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125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250元
然后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上年没有计提盈余公积的情况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5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1250元
如果贵公司上年有提取盈余公积,如果是按照10%计提的,上笔分录应该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25元
盈余公积125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1250元

行政罚款应该作为发生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可以税前列支。
这里应该不是调整帐务处理了,只是调一下利润,交一下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交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财务上不用做任何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