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属于竞业限制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39:56
乙方在甲方任职合同期满或被甲方解聘,离开甲方后二年内(含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利用甲方资源所获得的优势任职,或向其透露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获得甲方独有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或者利用甲方资源(包括工艺流程及技术信息等)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甲方有权通过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这是保密协议的条款之一,请教各位专业人士,这属于竞业限制内容吗?

首先要看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岗位及职务。仅从你提供的内容来看属于竞业限制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看看你的情况是否符合。如果无法确认,你可以拿着你的劳动合同书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确认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有效无效。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你们合同中的这种规定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竞业限制内容。你们既然签订了合同,这种内容你就必须遵守,否则有可能被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助。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属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属于,竞业限制双方可自由约定。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