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广东省梅州高速路补偿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27:46

不同项目标准不同,同一项目地段不同标准也不同。项目立项时相关部门会有相应的拆迁征地相应标准,再看双方怎样协商了。

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
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受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第四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拟征地的面积、地
类和法定标准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则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
被征地单位最后核定的金额确定)。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依据初步测算结果
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五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在金
融(银行)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申请征(用)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征地时依法拨付资金;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七条 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补偿款,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
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
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八条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前向征
(用)地单位或个人追缴入帐;超额预存的,应在征地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给征
(用)地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征地依法需缴纳的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款
的监督管理。对截留、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