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并2个月发工资,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请专业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42:56
如果工资为2500,按照规定,应该是125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某种原因,当月未发,而是下月合并2个月工资一起发。也就是5000的工资。单位扣除了375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月薪5000的标准,个人所得税应该是375),这样发工资,导致税比原来分开发多交了125元,这样的操作对吗?与什么法律法规条款相抵触?是否合理?(希望越详细越好)

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但确实没有发放工资;2、发放时有分月的工资签收单。如通过银行发放的,在银行划拨凭证上应注明工资的所属月份;3、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如不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应合并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发数月的拖欠工资,可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1、应在发工资月份进行计提,同时代垫应缴个税。2、这样以后补发工资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当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税额了。企业这样按月计提的工资与实发工资完全一致。

这样交所得税没有问题,按照你这个月实际所得5000元扣除2000元的生活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你们公司合并发放了两个月的工资,所以你多纳了125元的所得税,只好当为国家做贡献了

单位这样操作没有违反税法规定,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来作为计税工资,所以补发工资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你们单位没有对个税进行筹划,应该在应发工资月份进行计提,同时代垫应缴个税。在以后补发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当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税额了,就不会造成这种虚增个税的结果了。希望你单位以后注意这个问题,给职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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