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23年梁启超发表的《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所谓的“这五十年来”“国民自觉”的本质含义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21:19

现代意义:国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国民范围大于公民。

由于民国时候,通常“国民”和“公民”是一样意思,都是对老百姓的简称,所谓国民自觉,其实就是宪政理念里面指的公民自觉。

梁启超主张的是明治维新式的君主立宪制,他所提的国民自觉,和现代意义的公民自觉意思一样。

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意识要素:其一是主体意识。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民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其二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其三是程序意识。程序作为“怎样做”的载体,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其四是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我们可以把具备以上几种意识要素的公民称之为“自觉公民”或“公民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