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23: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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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基于民事权利固有的私权属性而派生出来——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关系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相关的实体法律责任也是私法性责任,追究或者放弃常常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那么,实践中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是否还须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给予的更为明确和具体的阐释,同时也成为当事人在该阶段处分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就应得到准许。因此,当事人就相关债务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并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应当予以准许而不必再要求对该标的物评估作价。

调解成功说明双方一定对抵债物的价格达成共识。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没有必要再行评估了。这根本不能适用银行以物抵债办法。

是的,应当对标的物有一个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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