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1:21:50
我是一名还没有毕业的大四学生现在在一家公司里上班,签立了实习合同在上面有一条是:
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双方属勤工助学关系,如因意外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并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相关的赔偿。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另外在实习期间应不应该发加班费?
我想问一下要是发加班费费话基数是按实发工资还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
希望专业点的人回答不要随意就回答了最好有法律依据谢谢!!!!!!!

这样的合同条款从目前看并不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为实习人员还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甚至都不是试用期的人员。
另外,实习期间,应当发加班费,加班费的标准应当按照实发工资数额计算,这样符合法律的有关原则,但是因为没有具体规定,所以你一定要与公司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以防权益受到侵害。

这样的条款明显是逃避自己主要责任,是无效的.

你们事实上属于雇佣关系.若出现伤害,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实习 你不属于劳动者 但雇佣关系 出问题 按人身损害赔偿 赔

加班 该给 超约定劳动 可以算加班

只是 算法 可以比对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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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见 《工资支付条例》 各地名字可能有异
约定 岗位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 按基数算 实践中 一般不低于 最低工资 算加班工资基数

根据劳动法规定 如果是因为工伤 别说是有劳动保障条理的了 就是没有他们也要负责 合同不能签 实习期间可能待遇比较底 但是相对工作时间外 和员工基础待遇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说 这个合同"不能签"

因你是实习,与工作单位实际上是一种培训性的学习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个人认为实习期间的劳动,与在校期间外出勤工俭学的劳动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工作目的不尽相同。合同中关于“勤工助学关系”的提法不尽贴切。
工伤所针对的是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册员工,这些员工在劳动局应是有备案的(违法不签劳动合同的除外)。实习生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会因主体身份在劳动局工伤认定时受阻。

以上见解,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因为你是实习生,不是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关系主体。因此你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不劳务关系。
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的,签了也没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