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脚底谈肇事逃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4: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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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是“交通肇事罪”,而没有交通肇事逃逸罪。而逃逸行为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的情节。
其次,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该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因为,刑法中所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目的是不让人知道。可在该案中,该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但叫人到现场来了,而且还打了120,说明他并不是想逃避责任。所以,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再次,如果该事故的责任认为为由该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话,由于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则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当事人的行为仍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其逃离现场的行为,可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