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是提前三天还是三个工作日可以申请离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6:02:04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面是写提前三日,究竟是三天还是三个工作日
涉及的状况是,国庆1、2号是加班的,但只有我们这个小部门加班,其它部门不加班,所以我想干完10月2日离职,那么究竟要9月28申请离职还是9月30.我希望9月30日申请对我更有利,所以就问究竟是日还是工作日?

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这里的“3日”和“30日”,指自然日历数,不是工作日。
  劳动者行驶该项权利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一、提前预告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实的发生。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由此可能造成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而,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必须提前预告,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提前30日。
  劳动者进行了提前预告,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但劳动者本身不得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提前离职。否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通知
  虽然法律规定试用期内不必书面通知,但为了有句可查,减少劳动争议,最好与正式期同样采用书面通知形式。
  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向用人单位申请解除合同(申请辞职),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时,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辞职”申请或者报告。所谓“辞工”,“辞职”,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人群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无法定事实单方解除权,并不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行驶单方解除权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