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证的有效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40:09
一九八三年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证中,当时的农村户口为三人,后有两人转非农业户口(自留山证无进行相关更改,但村委口头表示全部自留山已收回待重新分配),问该自留山证上原注明的山林面积是否还属于目前持证人(即户主)所有?村委口头上收回的自留山是否有法律效力?
自留山证属广东的

45、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对林改前已经按有关规定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还没有收回的,应按省委赣发[2004]19号文件精神,自留山稳定不变。
46、林改前农户全家外迁(外县、外省),村组通过会议,把他的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现外迁农户(有证)回来要山林,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当时是群众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应要回已交出的山林。如果不是自愿交回而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的经营。

  1、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具体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依照《林权证》确定承包期限。
  2、山地等不亦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并记载在承包合同中。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