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栋商业用房,有土地证有房产证,现在政府征用建文化娱乐商业综合大楼,不同意原地安置会被强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54:07
我家有一栋商业用房,有土地证有房产证,现在政府征用建文化娱乐商业综合大楼,规划局出证说不对外买卖,所以不能给我们原地安置。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经过形式主义的听证会,他们单方面的提出地段差的安置房或者低于市场两倍的价格征收。而且没有商量的前提下,建设局出台仲裁,限制我们15天搬出,否则要强制拆除。。。呼吁懂法律或者有亲身经历的人给我们指条明路!!!谢谢大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政府收地符合不符合以上规定,如果不符合政府强行收回你们的土地及房屋就不合法。如果符合,要对你们进行补偿。补偿可以和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只好请有资质的评估价机构对你的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不过评估结果一般都很低。

政府征用你没有任何办法,如果是非政府征用你就不用管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