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委会定无罪后检察院撤诉,然后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0:09:28
我今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院起诉,并取保候审。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开庭之后,法院审委会定为无罪,然后检察院申请撤诉,法院下了同意撤诉的裁定书。下面检察院还会有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是撤案还是能重新起诉?另外这个情况下会不会有什么相对不诉或绝对不诉的一些情况吗?
回一楼的,检察院跟法院确实是内部有关联,审委会定无罪后,判决前,法院跟检察院勾通过,因为如果判无罪的话牵扯到一个国家赔偿问题,另外,检察院起诉的案子如果判无罪他们会觉得很没面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只好撤诉。但是现在我害怕检察院还会找我麻烦,所以想知道一下后面还有什么可能出现坏的情况吗

法院审定无罪,检察院撤诉的应立即释放当事人,如果存在冤,假,错案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法律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公诉案件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可以撤诉的规定。
  一种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按撤诉处理。
  《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另一种是,检察院要求撤诉,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解释》没有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却对撤诉的理由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