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弃标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1:05:28
需方宣布我方中标后 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 第二天我方因故无奈弃标 需要负何种责任?仅是招标会上宣布中标、没有书面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书中没有写明弃标后相应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投标保证金,仅是缴纳了资料费300元。)弃标后已经立刻向需方交了弃标书和致歉函,阐明了弃标原因,但是需方似乎想要大量索赔。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也类似。
如未被评定为中标,弃标也属于违反投标承诺,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所说:(招标书中没有写明弃标后相应的处理办法,也没有投标保证金,仅是缴纳了资料费300元),为招标程序瑕疵。
2、还要搞清楚该项目属于什么类型招标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另外项目的性质,是否为国有资金或公共安全工程和设施。
3、如果能发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规范,可以反索赔或推卸责任。 自行招标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代理招标是否具备招标资质。招标公告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公告期限是否不少于20天,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在投标有效期等等。

1、在招标过程中有一个叫做投标有效期的概念,其期限一般是在投标截止日至开标后的一个月以内,你方无论是否收到中标通知书,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宣布弃标都是需要负责任的,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是很幸运,由于需方没有要求投标保证金,所以你方也无需再付出其他代价,即使需方想要索赔,也活该他们当初没有要求投标保证金,他们拿你们也没办法,打官司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