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拐卖妇女案件嫌疑人的出卖目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2:22:25
有个朋友问我,在拐卖案件中,人贩子不承认出卖的目的,而声称介绍婚姻,从中收取点好处费,是否就不能构成犯罪?受害人好像是在父母的同意下被人贩子带走的。
受害人有8人之多,而且都是农村的。另外受害人好像是自愿的~~~这样的话咋定性啊?

在刑法定罪量刑中,并不单独以被告人的陈述来定性,这就涉及了刑事诉讼法中证据链的概念。要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来定罪,而且主要是以客观证据为主。所以并不是人贩子自己是中介就是中介
拐卖妇女、儿童罪原则上并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的意志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是为了牟取暴利而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卖的是亲生子女或所收养的子女,原则上也可以成立本罪,也就是说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也涉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拐卖行为包含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六个行为,帮若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帮助犯论,而直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主要看受害人的陈述了,是否违背其意愿并被拐骗是直接定罪的根据。

哈,这就不好说了,是父母把闺女卖了吧,只要不是本人自愿那也是拐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