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官司打赢了,但被告跑到外省去住了,那要怎么个执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21:05:10
是让本地法院(审理该官司的法院)的人也跑到外省去找被告要钱,还是就让外省法院的人找被告要钱?

被告若不执行,可以向法强申请强制性执行。
  持以下相关材料到法院提交申请。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根据07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将原来旧民诉法的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现在原告可以选择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新民诉法之所以如此修改正是因为执行难的问题,如果是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那么,执行庭很难实时监控和执行外省、外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胜诉的原告可以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你发现了被告在外省的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