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6:19:55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其中第四条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这条的含义是不是指在十月一号前的投保单如果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在十月一号后的新保险法出台仍然使用新的不可抗辩原则?

比如说如果是今年2009年五月投保的保险,其中有未如实告知情形,但是十月一日后就按照新法的不可抗辩原则实施,也就是说只要到2011年十月一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一样按照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原则要给予赔付,而不能按照原保险法的因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是不是这样理解的~

PS:但是这篇北京日报的新闻怎么又不同?是不是这个理解是错误的?http://finance.ifeng.com/money/roll/20090926/1286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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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效力问题,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这方面问题适用新的保险法,另一种是合同条款问题,如责任条款、分红方案、免责条款,这方面的纠纷适用以前的保险法。
因此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北京日报的那篇新闻我看了看,并不能说他的理解是错的,但可能是为了更快发表,没有注意条理性,使很多非专业人士看了以后反倒弄不明白了。

我是保险公司的,刚听法律岗的同事沟通了新保险法中的一些问题,对于在10月1日之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而言自新法实施起有两年的缓冲期,超出两年仍然适用新的不可抗辩原则。

这个应该是按照最新保险法,或许业务员会提前给你补充说明,反正不管怎样,什么时候出的事情就按照当时的保险法规则

会理赔的 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