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老军人待遇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3:04:23
我姥爷1946年参军参加过四平战役、抗美援朝,负过伤,
最近通知工资下调了,一个季度下调1000多,我姥爷因为部分证件丢失一直得不到合理的待遇,请问我们应该去找那些相关部门----

有三个部门或机关
一是民政局
二是原部队的证明
三是离休前的原单位证明
今年国家对离退休人员又给予了更加人性化的政策
方法有三
一是将详细情况整理好,复印一份
二是长期坚持,逐级反映
三是找关系单位或人员帮助
希望早日落实
一个老兵

这个问题找民政局也没有什么意义 毕竟你没有证据,打个比喻随便一个老人都可以说参加过抗美援朝,难道民政局都要给发钱吗?
所以你姥爷现在最好是找资料,让你姥爷或者是他的战友、老领导帮忙回忆一下当时的部队番号,属于哪个军?哪个团?以及后来整编的番号。然后找到相关部队的档案室,求助于他们一般都可以查到的。最后开个证明就可以了。
如果顺利,民政局抚恤科会正常发放抚恤金的,甚至还会补偿以前未发的。
祝你姥爷好运!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
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有些老干部需要作离职休养安置。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为了把离休干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的,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第二条 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自愿回农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