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谁帮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2:05:28
涉案四个人,暂称万某、王某、具体姓名不详暂称甲某,李某。

万某 19周岁 某单位保卫科保安员。

王某 17周岁 社会人员

贾某 不详

李某 15周岁

暂定为受害人, 裴某

案件经过:

起因,万某所在单位为某石油开采公司,此公司近来经常丢失电缆线。万某所在单位保卫科苦无线索,迟迟不能破案。单位领导即召开会议,激励员工积极搜索破案线索,给予送机倒要价值线索的员工一定奖励。李某为公司所在地人员,与万某是网友关系,万某第一时间即想到李某可能有能力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李某与裴某是同学关系,李某得知裴某前一天盗窃上诉公司的电缆线数米,售出得此款买了一部CECT牌的手机电话。李某得知万某单位的鼓励政策后,为了得到奖励,与万某一拍即合。二人便想用什么办法能将
裴某捉拿归案,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能让裴某承认他偷了电缆线,并用卖电缆线的赃款买的手机电话。万、李二人即想出一个计策由李某约出裴某,将其带到案发地让其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确定此方案后又约出王某、甲某,一同查找此案线索。李某将裴某约出之后,由保卫科工作人员万某带队将万某带往案发地进行核实,并报告其主管领导,由保卫科介入处理此事。到达案发地后裴某不予承认犯罪事实,王某、甲某为社会人员对裴某动用了武力,将裴某打伤。裴某仍不承认其盗窃事实后保卫科无有力证据并未拘捕裴某,万某等人之后作罢,放还裴某离去。离开前,王某将裴某的手机电话作为赃物拿走,并将裴某身上3元钱拿走,事后私自将其手机出售。
裴某被放走之后,向派出所报案称李某找人打伤自己,自己住院治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李某传讯。李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求陪同审讯。办案人员不予理睬,并对李某进行刑讯逼供后导致李某受伤送往医院治疗。进行检查后未确诊,派出所即将李某收押看守所,立案定性为抢劫案件。
案件经法院审理,涉案李某举证其行为是为保卫科提供破案线索,并持有保卫科出具的证明。将裴某控制只构成限制人身自由和打人事件,构不成抢劫案件。
法院最后一审判决,抢劫案成立!

问题一:此案是否构成抢劫案件?
问题二

1.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不严重,李某属于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
2.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行为,此证据有事实才可以.事后,自然人无法取证;
3.第三个问题成立,不能成为李某不犯罪的原因.
保卫科及以上人员都无限制人身自由,拘押,强制人身去指认现场的权利.及时构成盗窃,以上任何人无权没收裴某的钱物.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