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观上被告人有无罪错?请高手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5:59:12
被告人朱某担任林场林业员期间,自种的南瓜和林场的树苗多次被人偷盗,为此,他向林场领导反映并在林场用广播喊话:“你们不要再去毁坏林场的东西,我已经打药了”(实际并未大药)。此后,南瓜仍然被盗。某年7月的某个中午,他趁棉田治虫的人回家吃饭之机,动用治虫机械,将南瓜藤和树苗都打了药,接着又用一根铁丝在一个大一点的南瓜上扎了四个眼,将剧毒农药滴进瓜内。事后,做了两把白纸旗插于南瓜地边,以示有药。当日下午,他又在林场喊话:“南瓜已打药,。。。”。但邻村村子里的群众并不知道这一情况。次日上午,邻村放鸭子的农民严某、胡某在林场躲雨,偷摘了五个南瓜(包括有毒的瓜在内),放在路边,后因吆赶失散的鸭子而忘了将瓜拿走,又被路过的另一村的郑某全部拣走。郑某将其中大的给弟媳李某,李的两个小孩吃后中毒,死一九岁女孩。
问:本案被告人朱某主观上有无罪错?如果有,是何罪错?为什么?

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因为尽管他喊话了但是其主观上仍然有过错

爱听的罪过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明知有可能会毒死人,并且采取喊话等措施,说明他不想发生这种后果的,但是过于自信以为喊了话就可以避免了

因此我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肯定有罪

一、朱某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理由:朱某发现物品被盗后,用广播喊话“已打药”,但此举并没有阻止被盗现象的发生,作为一般正常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其“声明”已打药的举动不足以防止再次被盗。此时朱某仍然给南瓜等作物打药,其对打药的后果应当是明知而放任其发生,故为间接故意。
二、其行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三、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在自已的南瓜上放了毒,并示明有毒,按道义上讲是没罪的,因为南瓜同水果类有区别,但祸从口出,说法不同罪责就不同了,主观上有征罚意识,但其结果超出了主观判断,有好律师就能逃牢灾,也难免破财了,第一偷盗也难逃责任。

属于间接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应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建议请求律师帮助

属于间接故意,应以投毒论处,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