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老人生前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又重新订立协议是否生效?(律师或精通法律的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7:20:16
想要变更遗嘱使协议生效必须要经A,B,C三子女同时同意吗?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签字,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的话,这份协议是整体失效,还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那份协议时草拟的,上面将老人的名字,长子的名字,均有错别字.但是签字的A,B,是本人签字,C是未经授权的人的代笔,请问这样的协议生效吗 ?
如果此协议属于单方赠予行为,也就是A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予B和C,那么B没有达到协议上承诺的内容,或是当初A是在B的欺骗下签订的此协议,那么A是否可以对该协议反悔,行使其撤销权呢?
此协议并未经过公证,如果是属于赠予协议的前提下,那么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那么此协议是否就可以不生效了呢
1、“变更老人生前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又重新订立协议是否生效?”:
(1)老人的遗嘱只能由老人在生前自己变更:其他任何人,即使是亲生子女,都无权变更老人的遗嘱,你这个说法不准确。
(2)在老人去世后:继承已经开始、老人的遗嘱不可能再“变更”:老人的遗嘱已经生效。
(3)老人的子女在老人去世后所签的对老人遗产的处分协议:不是“重新订立”、只是另行签定的协议,这协议不构成对老人遗嘱的变更,只是继承人之间对自己所继承来的遗产的一种处分,与老人的遗嘱效力、老人的遗产继承方案无关了。
2、老人去世后:老人的遗产应按老人的遗嘱,一半归A、另一半归B和C了。
3、“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变更老人生前遗嘱的作用?”:
(1)此协议的效力:C女儿未经C授权的代签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C明确表示不同意时:此协议对C不发生效力、但对A和B有效力。
(2)此协议不能起到“推翻或是变更老人生前遗嘱的作用”,老人的遗嘱早已生效、而且在老人去世后其他任何人无权变更老人的遗嘱。
(3)此协议的作用是:A和B将自己从老人那里继承来的财产重新分配,但这重新分配对C不起作用:根据老人的遗嘱和此协议,老人的一半遗产由B和C平分,C拿到老人遗产的1/4后,不再参与A和B之间的纠纷。
老人遗产中属于A的1/2+属于B的1/4:在A和B之间平均分配。
4、“想要变更遗嘱使协议生效必须要经A,B,C三子女同时同意吗?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签字,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的话,这份协议是整体失效,还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1)你的想法一直在一个错误的怪圈里:老人的遗嘱只能由老人自己变更,其他任何人,不管是子女还是什么人、也不管是在老人生前还是死后,都无权变更老人的遗嘱!
(2)即使A、B、C三子女同时同意:老人的遗嘱也无法再变更。协议如果有效,只能是三个继承人对于自己继承到的遗产按子女的意思重新分配:这是子女在行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并不是在“变更”老人的遗嘱!
(3)这协议生效的条件是:是签协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协议人的有完全民事行能力、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