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革命干部惨遭杀害,按一般病故处理,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15:50
我父亲纪玉江,1929年出生于青岛市。1948年,在校学习参加我党地下革命活动,1949年7月,参军。1950年5月,随军南下参加过东山岛战斗。1950年10月,抗美援朝在志愿军二十七军八十师二三九团一营机枪连文书。5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过朝鲜二次战役、柳潭里战斗,五次战役,立过三等功,并获得朝鲜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军功勋章。回国后,任二十七军八十师二三四团三营重机枪连指导员(军长钟国楚),60年2月进入南京步兵学校政治部速成培训班学习,1963年7月转业到地方任单位负责人。1971年11月5日,在工作单位惨遭杀害,年仅42岁。
以下是青岛市崂山县军事管制小组判决书:
杀人犯崔福昌47岁,捕前商业局工人,崔犯因杀人一案经审理终结,崔犯系刑满释放分子思想反动,有猥亵幼女和殴打群众等罪行。一打三反运动中,当其罪行被群众指出批评后,即怀恨在心,蓄谋行凶杀人。于1971年11月5日中午一时许,崔犯趁所在单位负责人纪玉江午睡之机,持镐闯入宿舍,向纪玉江头部猛刨两镐,后即逃跑。畏罪投井自杀。(未遂)纪玉江的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身亡。
崔犯行凶杀人,证据确凿,罪恶严重,民愤极大。判处罪犯崔福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刑期自宣判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公安机关军管会。
1972年9月25日
如此光天化日,明火执仗,预谋杀害革命干部的罪犯在当时仅被判死缓的刑罪。我们多次上诉,都石沉大海或敷衍塞责,无丝毫作用。
我父亲纪玉江在九泉之下怎能瞑目。连因公殉职都不是,我母亲(80岁)抚恤金仅按一般病故处理,请网友指点怎么办。
谢谢

这不是因公殉职(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那还能怎么样??

判死缓那是根据当时的刑法判的,不是你认为盼什么就判什么的。

做人不要走极端,钻到牛角尖就出不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