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债务要不要母亲来偿还..(在财产分配给子女的情况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7:49:13
父亲做的是建筑工程行业,有两台机械价值80万。 因为搞工程需要很多钱,父亲借了很多钱,也有高利贷,将近250万。现以无力偿还。外债都是用于工程用款,未花到家庭生活中。现在父母要离婚,财产(房子和机械)要是全部转到子女的名下的话,那债务该怎么偿还呢?母亲和子女应该偿还么?
如果有债主要拿机械抵债的话,转到子女名下的机械能不能保的住...

希望有关的法律专家看到请帮我出出主意

转移到子女名下的财产(只要是父母的)都要先偿还债务 子女就个人财产不承担债务

父母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是债权人可以叫父亲或者母亲偿还所有剩余债务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你母亲要承担一半…子女不用还

债主完全可以要求以机械抵债,机械即使转到子女名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将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以保护债权的实现。
对于债务怎么还,要看债务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