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罚制度较前代有哪些发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46:11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典型。法系是指西方法学者在近代为了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而做的归纳。中华法系通常是指在历史上,在东亚地区,以唐代的法律作为母法对周边国家产生影响的法律文化圈。
唐律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作为一个法典法,无论是从法典结构、法律概念、自身的立法技术方面都居于一个历史至高点。到今天我们回视唐律,仍然会发现一些对我们有益的内容,我们会谈到它的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基本原则当中,有许多和今天我们面对一些法律问题是密切相关的。比如自首,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是非常完备的,比起今天来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在自首主体的规定上,他就考虑到传统社会这种宗法关系上规定,不仅本人到官府自首叫做自首,本人的亲属代本人去官府自首也可以视为自首。自首在今天也存在这种情况,即犯罪人在自首过程中并未全部坦白,唐律对这种情况又做了区分,就是自首是否是全首,如果自首不实不尽,唐律都做了不同对待。古代一个完整的自首制度被确立的话,犯罪人可以被免罪,但是今天只会获得减刑这样的一种处分。唐律的法律条文贯穿着自西周以来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即恤刑的价值追求,比如说唐律里关于数罪并罚如何计算的制度。对于唐律,我们要注重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把握。
在《唐律》这样一个基础文本之上产生了后世诸多的法典,最典型的就是宋代的法典,宋代的法典被称为刑统。到了大中年间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典,这部法典在编纂上和最初的唐律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当中,为了使用的方便,后人把与唐律律文有关的其它的法律形式也归类在《唐律》的法律结构之下,给它一个新的编纂体例,叫做刑律统类。直至北宋初一度沿用。《刑统》便是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刑统》的基本机构与《唐律》是一样的,分为12篇。
《宋刑统》和《唐律》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在后世更为广泛的流传。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