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中共14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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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史中的地位不亚于1978年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以此为标志,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不再限于经营权的调整,而是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它的主流是以股份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公司制度建设。

  从承包制为主的改革发展到以股份制或以公司制为主的改革,也不是突变。早在1986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就决定在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制的同时,在少数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到1991年底,全国约有322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股份制试点,其中大部分是职工内部持股。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与步骤,并将现代企业制度特点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从此国有企业改革进入转机建制、制度创新的新阶段。

  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以此为标志,国有企业建立公司制度的试点在全国正式推开。该方案提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公司制企业以清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以完善的法人制度为核心,以有限的责任制度为主要特征。”《方案》强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着重解决:

  企业法人制度。即国有出资人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责任。

  明确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依法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行股权管理。

  确立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组织形式。生产一般产品的企业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一般应为国有独资公司。

  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